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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适应能源电力法治化要求的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研究

点击:144        添加时间:2025-04-16        来源:中国电力       

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是公司服务“双碳”目标实现、支撑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大政治责任。202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中强调,以更大力度推动我国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法治对能源行业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具有基础保障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能源转型加速变革以及能源法治体系构建完善的关键时期,亟须结合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关键问题与能源法制体系构建完善开展研究,在《能源法》统领下,全力支撑好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等修法工作,为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一、我国新能源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自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我国新能源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当今世界能源格局加速演变,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新能源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

一是新能源需要为能源保供贡献新力量,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新能源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发生转变。新能源已成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形成新质生产力等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已经成为推动“双碳”目标实现的主导力量,新能源将持续大规模发展。中美阳光之乡声明、G20新德里峰会宣言、COP28阿联酋共识等全球性气候相关宣言均明确提出,到203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增加两倍的目标。我国是全球风光装机的主要贡献力量,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势头。

三是推动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是建设高水平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基本要求。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30年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

四是多能互补、多元融合、一体化发展成为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的创新方向。全球能源治理正由资源主导向技术创新主导转变,新型储能、绿氢制备储运等关键技术取得新进展,逐步形成以新能源为主体,广泛提供电力热力供应、源网荷储一体的绿色供能用能新模式。

五是绿色电力消费需求显著增长,新能源绿色环境价值需要全面彰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欧美国家和地区通过碳定价、碳足迹等形成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造成冲击。绿电绿证消费成为推动经济社会低碳转型、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路径。

六是相关法律法规已不适用或不能满足未来新能源发展需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亟须高质量法规予以保障。保障性收购、分类电价等部分原有制度施行基础已不存在,新的内容需要法律来规范,亟须加快《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环境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修订,为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制保障。

二、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基本内涵与特征要求

我国新能源发展正处于历史重要关口。从发展战略来看,国家对新能源定位发生重大变化,新能源发展由行业发展战略向国家安全、经济发展战略转变。从发展阶段来看,我国新能源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新能源已经由培育成长期向发展壮大期转变。从发展理念来看,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新能源发展将由“政策驱动”向“市场引导”转变。从发展形态来看,新能源发展将由单一开发向多元融合、综合开发利用转变。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就是站在能源电力全局,适应新能源角色定位变化,实现新能源自身由量的快速增长向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转变,充分发挥其能源属性和产业属性价值,高效支撑能源电力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新能源高质量发展首先要立足能源电力这一根本属性,实现安全、绿色、经济的能源供给;在此基础上拓展延伸产业属性,打造创新力强、竞争力优、完全自主可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基本特征要求包括:

一是供电可保障。不断提高新能源并网友好性,具备对电力保供及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支撑能力。

二是双碳可实现。持续提升新能源在能源和电力消费中的比重,实现对化石能源的可靠替代。

三是经济可承受。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应科学疏导各类成本,保障终端电价合理性。

四是发展可持续。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应达到投资可持续、环境可持续、矿物资源供应可持续。

五是产链可延伸。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应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

六是治理法治化。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应坚持高质量能源电力法制作为支撑保障。

三、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关键问题

一是促进新能源的高效利用既要“挖潜”,也要“开源”,“开源”是未来支撑新能源高效利用的战略性选择。预计到2030年,全国风光装机将达到28亿千瓦,公司经营区内风光年均增长超过2亿千瓦,新能源利用率降至82%~90%左右。未来一段时期,新能源仍将保持规模化快速增长态势,新能源高效利用既要“挖潜”(提升系统灵活性等)也要“开源”(创新利用场景等),“开源”模式可以带来更广阔的消纳空间,是未来支撑新能源高效利用的战略性选择。推动“新能源+制氢(氨醇)”等跨领域消纳,拓展绿色算力应用场景,实施“新能源+供热”利用模式,加强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等是推动新能源高效利用的重要趋势。

二是以差价合约机制为主,长期购电协议作为补充是近期推动我国新能源全面入市的可行方案,未来逐步向以PPA为主要模式的全面市场化过渡。新能源入市面临存量与新增项目统筹难度大,新能源长期收益难以保障,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不健全等诸多挑战。差价合约与长期购电协议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新能源入市模式,对保障新能源长期收益的稳定性具有关键支持作用。差价合约机制可保障新能源特别是光伏项目的长期收益,可有效解决我国不同阶段下存量项目以及未来大规模新增项目统一入市问题,是推动我国新能源入市的可行方案。入市模式选择上,近期以差价合约机制为主,长期购电协议作为补充,中远期逐步向以长期购电协议为主要模式的全面市场化过渡。

三是源网荷储一体化模式蓬勃发展的核心驱动因素是经济性问题,应立足系统视角,从全面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参与市场、具备自平衡能力等方面加以规范。围绕新能源开发利用的能源电力新业态不断涌现,驱动一体化项目发展的根本逻辑是不同视角下对经济性的认知问题,需要客观公正对一体化项目经济性进行全面系统审视。典型省案例测算显示,在足额承担各类社会责任后,一体化项目仍可保持一定的经济优势,新能源资源较好、电价较高地区经济性更加显著。现货市场下,一体化项目的风光配比对经济性影响较大,光伏发电占比较高地区,若一体化项目光伏配比较高,项目经济性较差。自平衡是一体化项目规范发展的基本要求,随着自平衡要求提升,一体化项目经济性显著下降,应加快明确自平衡标准等技术要求。

四是加强与消纳责任权重、能耗双控、碳排放核算的衔接是新能源环境价值发挥的关键。我国新能源环境价值体现方式不断演变,当前绿电与绿证成为市场条件下新能源绿色环境价值的基本体现方式。国内应用上,加强与消纳责任权重、能耗双控、碳排放核算的衔接是新能源绿色环境价值体现的关键。国际应用上,我国绿电绿证国际认可度不高,政府间规则仅认可特定绿电,普遍不认可绿证,应持续固化加强中国绿证的环境属性唯一性,积极推动基于大电网的绿电交易模式国际应用,推动我国碳排放因子及时更新和广泛认可,加快绿电绿证及碳核算相关标准体系建设。

四、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法律建议

以《能源法》为统领,构建全流程、相协调的法律体系。《能源法》明确了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方向,强调优先开发利用,突出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建立多元消纳保障制度,促进新业态发展,实施绿证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落地实施需要《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等能源单行法修订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构建与完善。应秉持体现中央精神和战略部署,立足保障能源安全,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促进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衔接相关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

法律修订建议:

一是坚持系统观念,强化新能源规划统筹。在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新能源总量目标,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提升规划执行刚性。

二是坚持安全为要,强化新能源主体电源责任。进一步明确新能源为主体电源的电力保供责任、运行安全责任。

三是坚持公平公正,建立市场化消纳和成本疏导制度。明确可再生能源市场化消纳原则,强化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分配与考核机制,建立完善市场化成本疏导机制。

四是坚持与时俱进,明确新型主体基本权利义务。明确新型主体市场身份和主体地位,明确公平承担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系统调节等责任。

五是坚持电碳协同,深化新能源绿色环境价值应用机制。明确绿色电力消费与碳排放双控制度的衔接原则,进一步强化绿色证书权威性、唯一性、通用性。

五、相关建议

公司服务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核心是要推动业法融合,就是要用法治化思维方式,在法治化轨道上服务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一是大力推动新能源多模式跨领域高效利用。进一步深化新能源“十五五”规划研究,创新新能源消纳利用模式,积极推动多元融合发展。

二是试点先行稳妥有序推进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差价合约配套机制研究,试点推动重点行业绿电长期购电协议。

三是引导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科学规范发展。强化一体化项目自平衡责任,研究提出自平衡标准等技术要求,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为用户经济用能提供多元选择。

四是推动构建以绿电绿证为主体的电碳协同机制。推动将绿电绿证纳入碳排放因子核算体系,加强绿色电力市场建设,满足用户精细化绿电交易需求,推动基于大电网的绿电交易模式国际互认。

五是持续深化能源电力法治化重大问题研究。推动《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等能源单行法修订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构建与完善,服务国家新能源大政方针落地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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